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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的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提供的电子对账服务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特别提醒: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电子对账服务,乙方诚恳地建议甲方: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务必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甲方在相关平台点击或者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甲方愿意向乙方申请开通本业务,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为充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再次提醒甲方特别关注本协议条款中的黑体加粗部分。如甲方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请勿继续之后的操作流程!如甲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乙方工作人员,在获得乙方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后,请甲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的操作。
第一条 电子对账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种通过企业网银或微信小程序等电子渠道登录进行账户余额及发生额对账的服务。
第二条 本协议自签约成功之日起生效。自甲方签订电子对账服务协议后的当月(若甲方在乙方当月已出账单日及以后签约,则为次月),甲方在乙方行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全部通过乙方电子对账渠道进行对账,乙方将依据监管部门对银企对账的监管要求,结合甲方各账户的性质、日均余额及交易情况等维度,确定银企对账的频率。
第三条 甲方须在乙方银企对账信息生成日当月内完成账户余额及发生额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未在第三条约定时间内完成银企对账的,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且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控制措施。
第五条 甲方发现对账不相符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差错的核对、查找,同时可按照规定积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第六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电子对账的操作要求进行对账,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对账渠道,并通过相应的身份认证后进行对账操作。甲方应对操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甲方应妥善管理电子对账系统用户名、密码及使用权限,并承担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后果。
第八条 甲方对账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电子对账系统进行变更,若因变更不及时,造成乙方无法准确、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本对账服务,如甲方不接收变更内容,须及时至本行变更对账方式,未在公告期满前及时变更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为甲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若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甲方签订本协议,自本协议签订起,甲方通过电子对账渠道进行对账工作,原对账方式自动终止。
甲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对本协议进行详细阅读,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完整、准确、全面的理解,并以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本协议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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